住房工作

关于杭大新村搬迁户房款结算和签订协议的通知

发布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13-12-19浏览次数:2160

杭大新村搬迁户:

在杭州市有关部门和西湖区的大力支持下,杭大新村搬迁户按照拆迁政策办理安置房房产三证的问题已经得到初步解决。现启真名苑的测绘工作已经完成,根据总体进度安排,将启动杭大新村搬迁户的房款结算、拆迁协议签订以及后续房产三证的办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结算房款和签订协议人员名单

杭大新村安置到启真名苑的住户名单见附件1

杭大新村安置到文三新村的住户名单见附件2

个别未购买杭大新村住房的住户或异地安置住户未列入上述名单,学校将另行通知。

二、房款计算办法

根据杭州市有关拆迁政策、《浙江大学杭大新村拆迁方案》和相关承诺,结合杭大新村、文三新村搬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对房款结算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杭大新村搬迁到启真名苑的住户

       1. 房款计算:

1)学校教职工:原面积拆一还一;超出原面积(另有政策性住房合并计算)但在住户职称职级享受标准之内按经济房价结算(经济房价基准价格为3850/平方米,结合楼层、朝向系数进行计算;职称职级以结算时为准;享受标准高层加10平方米);超出职称职级享受标准的,按安置房的拆迁评估价结算。

2)外单位、遗属户:原面积拆一还一;因安置房为高层,扩面部分10平方米以内按经济房价计算,其余扩面部分按安置房的拆迁评估价结算。

2.拆迁过渡费:按照杭州市相关规定执行,过渡时间从杭大新村原房退房时开始计算,超过2.5年过渡费按规定加倍,过渡费发放计算截止时间为新房入住后四个月(即2008630日)止。

3.奖励费:搬迁奖励费5000元(已发),经济房价基准价每平方米优惠450元。

4.搬家费:1200/户(已发600/户)。

上述未发放的过渡费、奖励费、搬家费在房款结算时冲抵。

(二)杭大新村一次性安置到文三新村的住户,房款结算和奖励政策可按照搬迁到启真名苑的政策操作(因安置房为多层,外单位、遗属户扩面部分不享受经济房价),也可选择文三新村政策。但因住户为直接安置,无拆迁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费。

三、办理程序

请名单上的所有住户于20131225日起到启真名苑8幢物业管理处领取资金结算预告单,并仔细核对,如确定无误,可将补交房款提前打入指定账户。

请于201417 -16日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00到启真名苑8幢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办理交款确认、协议签订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     提供最新住房证明或声明

因杭大新村拆迁安置周期较长,部分住户信息已发生变化,为做好相关工作,请按学校教职工结算房款的住户提前到杭州市房产档案馆(开元路40号)一楼大厅凭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查取家庭最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并在集中办理交款确认、协议签订手续时现场递交。按外单位、遗属户结算房款的住户不需提交住房证明。

考虑到杭大新村搬迁户老同志较多,且大多数购房、住房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为简化程序,住户可以以住房情况声明代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由住户根据住房情况如实填写声明政策性住房情况,声明模板见附件3。凡声明住户,其政策性住房简要情况(所在小区、面积)将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二)领取资金结算单

最新住房证明或声明材料经核实后,住户签领资金结算单。请住户再次仔细核对相关内容和金额,如有疑问或异议,务请在3天内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     补交房款

将补交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以下银行帐号(任何银行分理处或支行均可办理转账手续):

开户单位:浙江大学房地产经费专户

开户银行:工行浙大支行

    号:1202024619904680577

(四)     签订拆迁协议

住户完成交款手续后,请携带预交房款收据(红色票据)、本次补交款的银行进账单原件、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现场办理交款确认手续,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签订协议须杭大新村房屋产权共有人全部同时到场,如有产权共有人确不能全部到场的,请到场人携带经公证的不能到场产权共有人的委托书原件(参考模板见附件4,具体按公证处要求)办理手续。如因老人生病等特殊原因难以到场且难做公证的,请另行联系。

住户预交房款收据如遗失,需本人出具声明(见附件5)。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请搬迁住户于201417-16日的指定时间内完成上述事项,以便集中统一办证,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2

(二)请住户仔细核对相关数据,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如有隐瞒住房情况,一旦发现,由住户承担相关责任。

(三)联系电话:8827360988273629201417-16日因在现场办理手续,上述电话无人接听,可拨打物业处电话88211979联系),联系人:老师、老师。

请大家互相转告。谢谢。

 

                                   房地产管理处

                                  201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