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景芳二期、求是村拆六建四、拆六建六专用房已陆续通过了相关验收,学校将根据浙直房发2004(1)号《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对入住上述专用房的非拆迁户进行房款结算并上报审批、办理房产三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办理程序:
1、请住户下载《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空白表(附件1),或到房地产处玉泉校区房产办(玉泉校区行政楼229室)、房地产处华家池校区房产办(华家池后勤楼3楼)、房地产处房改办公室(紫金港校区医学院研究楼A楼100室)领取该表格,用钢笔填写一式二份,夫妻双方签名。
2、由配偶所在单位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详细的住房情况审核意见(见附件2样表),必须签署审核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校双职工将由房地产处统一签署。
3、住户在表格填写完毕后,与所需材料一同于2008年3月14日前递交到房地产处相关的校区房产办,求是村拆六建四、拆六建六住户材料递交到玉泉校区房产办,景芳二期住户材料递交到华家池校区房产办。
二、住户填表需注意事项:
1、表中已购房改房地址请填写原房改房地址,如原为承租房,请在承租公房一栏内填写。
2、现住房地址请填景芳二期或求是村新房地址;建筑面积按杭州市房管局测绘公司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由房地产处统一填写。
3、单职工的配偶所在单位审核意见栏按以下规定审签(90年以前配偶已去世的住户,不再需要对方单位盖章):
1)配偶在杭州市市区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房改职能部门审签;
2)配偶是外地城镇户口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审核再由所在地房改办审核签章;
3)配偶是农村户口人员,由所在村委会审核签章后由乡镇政府土管部门审核签章,并须注明有无批地建房,批地建房占地面积和建房层数,申请人及配偶所占份额为多少平方建筑面积,在《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批地建房中批建份额证明》表格上统一填写盖章(样表见附件3);
4)配偶在军队的或在军队有住房的由军队所在单位和师(旅)以上机关房改办审核签章;
5)配偶为城镇无业人员或个体、私营企业工作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审签;
6)配偶出国出境的,由出国出境前所在单位审签。
4、根据杭房改办[2001]37号文精神,教职工在1995年8月7日以后,如已将承租的公房过户给子女或他人承租、购买的,须在“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注明过户日期及住房地址。
5、已购买杭州市经济适用房的住户须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栏中如实填写所购买的经济房情况。
三、住户需递交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购房人工龄职级证明单原件一份,双职工需同时开具(在职人员到人事处办理,退休人员到离退休处办理)。
3、夫妻双方户口本内页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有杭州市公安局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一式两份;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同户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原房改房产权证(已交原房改房产权证的住户除外)。
5、如夫妻双方户口一方为外地城镇户口或94年后从外地调入杭州市的人员,需提供外地户口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实物分房情况,及该城市房改办出具的参加房改情况的证明两份。
如夫妻双方户口一方为外地农村户口的,需提供外地户口所在地二级政府出具的有关批地建房证明一份,可直接下载《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批地建房中批建份额证明》(附件3)或到办公室领取该表格;
6、单身住户需提供单身证明一份,再婚住户需提供现配偶的原住房情况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7、配偶已去世的住户需提供死亡证明一份,配偶离异的住户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证明资料一份。
如原已购房改房为夫妻共有财产,需办理配偶去世财产继承或离婚析产手续,并提供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8、入住协议复印件一份。
9、原无房户的教职工如住父母家需提供父母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10、已领取《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准购证》住户需交回该证原件。
四、其他说明:
1、住户表格与相关材料递交完毕后,房地产处将根据浙直房发2004(1)号《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计算房款,并报省直房改办审批。省直房改办审批结束后通知住户缴交房款,届时将另行通知。
2、在购房审批中如发现有住户隐瞒住房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政策执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3、根据省直房改办与杭州市房管局有关规定,自建专用房需在审批交款完毕后方能办理个人三证,所需周期较长,因此务必请各位住户在规定时间内交齐表格与材料,以便我们尽快上报。
请各学院(单位)帮助通知本学院(单位)教职工,请住户互相转告。谢谢。
房 地 产 处
200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