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书
甲方:总务处
乙方: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历史文物建筑保护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浙江大学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总务〔2019〕1号)的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作为学校历史文物建筑保护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
督乙方落实历史文物建筑安全管理责任。
(二)乙方为本单位所使用历史文物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责任范围为本单位所使用的公用房所在的历史文物建筑(用房清单具体见附件,包括专用部位及其公共部位)。
如公用房使用发生调整,新分配用房自分配之日起列入保护管理责任范围,交还学校的用房自移交之日起划出保护管理责任范围。新旧用房单位必须办理好相应历史文物建筑用房的管理交接工作。
乙方应切实履行好如下保护管理职责:
1.建立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用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并逐级、逐人落实岗位责任制。
2.根据《浙江大学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保〔2016〕1号)的规定,落实责任范围内用房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并建立定期不定期巡查和整改台账。加强夜间防火,每逢重大节假日或特殊天气等,应进行全面检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及时预防、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3.使用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历史文物建筑的承重荷载,实验设备、家具资料等不得超过楼面承重负载;实验设备尽量放置于一楼,特别是产生震动的实验设备严禁放置在二楼及以上楼层。
4.发现危及历史文物建筑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总务处汇报。
5.做好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用房的日常维护工作,使用过程中须保护历史文物建筑的原貌,不得发生破坏历史文物建筑风貌、平面布局、结构、构件及建筑附属物的使用行为。在历史文物建筑上设置标识标牌或安装空调外机等设施的,须提供申请报告、设计方案报总务处审批。
6.不得擅自修缮历史文物建筑或擅自进行内部装修。历史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和内部装修应遵守“不改变历史文物建筑原状”的原则,设计、施工方案须经总务处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应严格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方案进行,设计方案变更应重新报批或报备。
7.通过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开展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具体使用人的保护意识、提升保护管理能力。
(四)如乙方未履行保护管理责任,对历史文物建筑造成损害的,由学校根据《浙江大学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总务〔2019〕1号)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总务处 乙方(盖章):
负 责 人: 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