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房工作

关于做好各单位对外出租房产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更新)

发布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16-10-24浏览次数:72

 

 

各房产二级使用单位:

 

    今年上半年,学校接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房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的通知》(教财厅函〔20165号)(以下简称该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各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必须严格依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办理报批报备手续。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房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出租出借房产,要尽快终止出租出借行为。”

    经房地产管理处组织专门力量清查,我校目前仍然存在个别房产使用单位擅自将学校土地上房产出租给外单位。有的存在房产对外出租事宜没有报校务会议研究同意,也没有报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或备案;有的存在房产对外出租收入没有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也没有进行市场评估和公开招投标等违反教育部有关出租出借房产相关规定情况。经研究,对各使用单位擅自将学校土地上对外出租房产事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理整改。

    一、各使用单位终止对外出租行为,收回出租房产

   1.对本单位使用房产进行清查,凡本单位使用房产中存在擅自对外出租的房产,立即终止对外出租行为,清退承租的外单位,并于20161231日前,收回出租房产,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2.对教学科研单位收回的用房,可作为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用房使用或交还学校作为教学科研用房储备;对经营服务单位收回的用房,可作为本单位自主经营用房或交还学校统一管理。

    3. 凡存在擅自对外出租房产各单位,于20161115日前填写《对外出租房产清理整改表》(附表1),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房地产处管理处。(地址:紫金港校区纳米楼217

二、经清理整改仍需对外出租房产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 各房产使用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清理整改收回对外出租房产。在使用单位全面清查对外出租房产的基础上,对于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与理由仍需对外出租房产的,于20161115日前填写《对外出租房产申报表》(附表2)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申报表中对应的租赁合同(协议),交房地产处管理处。(地址:紫金港校区纳米楼217

    2.由房地产管理处将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包括清理整改情况和仍需对外出租房产情况)报校务会议审议,并将最终决定反馈给各单位。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对校务会议审议不同意继续对外出租用房,由各单位于20161231日前自行清理,收回用房;(2)对校务会议讨论同意对外出租用房,由各单位将对外出租收入交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对各房产使用单位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对外出租房产清理整改处理

各单位应于20161231日前完成清理整改相关工作。201711日起,房地产处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房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的通知》(教财厅函〔20165号)精神和《浙江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浙大发房〔201414号)的规定,加强对公用房的管理和核查,如发现涉及违规违纪情况的,将提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问责。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对外出租房产清理整改工作,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完成本单位涉及对外房产出租清理整改工作。

 

                                            房地产管理处

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