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房工作

关于进一步落实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16-01-08浏览次数:1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规范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做好巡视整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浙大党办〔201524号)的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清理整改范围

全体党政管理干部行政办公用房

(二)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规定,党政管理干部办公室配置标准使用面积为:正处级18平方米,副处级12平方米,副处级以下正式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9平方米。

挂职干部、项目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人员等由各单位根据现有用房情况统筹解决。

(三)清理整改具体要求

各单位严格按照配置标准进行整改,对于超出配置面积的办公室,用房单位要严格按照调换、合用、工程改造的先后顺序进行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1.正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办公室严格按照配置标准整改,并在本单位内部通过一定方式(会议、网络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副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通过人员调整、办公空间合并等方式进行整改。

3.确需通过房间分隔进行清理整改的情况,需将分隔出来的空间用于本单位资料室、储藏室、接待室、会议室等用途,并通过空间布局的调整将部分用房腾空交还学校。院系单位也可将腾空的空间纳入本单位教学科研用房使用。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单位办公用房自查工作并将整改用房的施工方案送后勤处维修办(联系电话:88981007),于2016125日之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对于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四)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经费问题

    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整改中隔断、压缩空间涉及维修的,由学校承担整改经费,严格控制在500/以内,原则上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后归还学校的办公用房面积核算各有关单位经费使用额度。自收自支的直属单位和各院系机关整改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其他单位整改费用原则上也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的报送

1.201511月份已完成办公用房整改、并根据教育部要求已向房地产处报送《教育部直属高校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明细情况统计表》的单位,不需再重复报送,请通过邮件形式告知房地产处:“××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已完成,并已于201511月报送使用明细”。

2.201511月报送《教育部直属高校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明细情况统计表》之后,通过再次整改达到办公用房整改要求的单位,请根据最新拟整改情况,重新填写《办公用房明细情况统计表》(附件,备注: 1月8日下午已更新),于2016125日前通过邮件形式报送至房地产处,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的,须于20163月底前完成整改。

填表特别说明:

如对房间分隔后部分空间用作资料室、储藏室等用途,请在表格备注栏予以详细说明;

如为挂职干部、项目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人员,请在人员“职务”栏写明人员类型。

通过空间布局调整交还学校或纳入院系教学科研用房的房间情况,请在表格相应的工作表中填写具体情况,房地产处将据此与使用单位做好用房交接、系统数据更改等工作。

其他相关事宜,请联系房地产处公用房与历史文物建筑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898101088981011,邮件地址:gfk@zju.edu.cn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小组

                                20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