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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申领资格初审人员
129人通过学校初审,现将申报人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1,公示期从2015年1月23 日至2015年2月1日止。
二、需补交材料人员
32人需按要求补交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核实,详见附件2,请于2015年3月13 日前将相关材料交至行政服务大厅房地产处服务窗口。
三、不符合申领资格人员
4人经审核因有实物分房及外籍等情况,不属于公积金补贴申报人员范围,见附件3,其中实物分房面积未达住房享受标准人员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上述情况如有不实,请向监察处或房地产处举报,电话如下:
监察处: 88981497
房地产处:88981002、88981553,fgb@zju.edu.cn
对任职经历有疑问请联系人事处:88981387
四、其他
再次就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资格条件等问题强调说明如下:
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人员,需本人(及配偶,如有)未享受任何实物分房,实物分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房、批地建房(含在父母批地建房或撤村建居安置房中含有部分份额)、拆迁或农居点安置房等。经济适用房、专用房、腾空房和教师公寓等不属于实物分房。如申报人今后被查出已享受实物分房、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资格,需无条件退回所有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如在住房公积金补贴开始发放后,申报人(及配偶,如有)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实物分房、经济适用房、专用房、腾空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向学校报告,提供购房合同等资料。经核实后,享受实物分房人员,须退回所有已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享受经济适用房、专用房、腾空房人员,需根据购房价格核定住房公积金发放总额。
如申报人隐瞒情况不报,所有后果自行承担,一经查出,需无条件退回所有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如申报人对本人或配偶在父母政策性住房中是否含有份额不能确定,可提供相关资料给房地产处进行判断。
房地产管理处
2015年1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