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工作

常见问题解答——行政设备篇

发布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6浏览次数:55


 一、我校办公家具配置是否有标准,标准是什么?

答:我校在配置教职工的办公家具时是有标准的。(一)校级领导、院士,每人配置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客椅2张,文件柜4个、三人沙发1张,单人沙发1对,茶几2只,洽谈桌1张,洽谈椅3张;其他辅助家具按需配置。(二)学校中层干部、高级职称人员,每人配置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客椅1-2张,文件柜2个;办公室配置三人沙发1张或单人沙发1对,茶几1只。(三)科职干部、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配置办公桌1张、文件柜1个、办公椅1张;办公室配置三人沙发1张或单人沙发1对,茶几1只。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并非标准配置。参考规格详见《浙江大学家具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浙大发房[2013]1号)。

二、我想买一批家具,具体采购流程是什么?

答:家具采购目前按照《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的家具采购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中心负责实施采购。学校纳入集中采购的限额为:(一)使用中央经费或学校经费购置办公家具的,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二)使用浙江省经费购置办公家具的,按照“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规定,全部纳入集中采购。(三)其他家具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

规定限额以下可直接采购的家具,各单位须在采购前填报《自行购置家具申请表》(可从房地产处网页下载表格或登录行政设备服务系统填报),房地产处审核同意后可实施自行直接采购。

三、在购买家具后到计财处报销,被告知需要先行办理家具资产增置。是不是所有的家具需要办理资产增置?如何办理家具资产增置?

答:并不是所有的家具都需要办理资产增置。

(一)单价1000元及以上,或单价未达1000元、但批量(任何种类家具两件及以上)价格合计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须在办理家具资产增置手续后,进入财务报销程序。

(二)已达第(一)条所述标准,因特殊用途或使用年限低于一年的家具,经办人应在发票上注明不做固定资产的原因,经房地产处审批,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家具维修、单独购买的板材、家具配件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发票加盖不作家具固定资产专用章。

(三)符合第(一)条所述标准的保险柜、保险箱等由房地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增置。

    办理家具资产增置需提供购买家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需写明家具放置地点,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家具保管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一份,若发票内容为“家具”或“办公家具”等统称的,还需提供加盖购入厂商公章的货物清单;经校采购中心招标的,需提供购货合同复印件及最终购货明细电子版各一份。行政服务办事大厅和各校区房产办均可办理。

四、如何办理家具资产报损报废?

答:家具的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未达使用年限,确实破损不可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家具,可办理家具报废;已达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家具,应当继续使用。

办理家具的报损和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填写 《家具报废申请表》,经房地产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后,按照《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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