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大学教师公寓管理规定》(浙大发房[2001]10号)文件规定以及学校与承租户签订的《浙江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协议》约定,公寓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初步核查,学校各个区块教师公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租情况,由此引发各种安全隐患。为规范教师公寓的使用,保证教师公寓有限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减少安全隐患,经讨论决定,启动教师公寓转租情况清查和清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查工作
1.由教师公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上门查房,对居住人进行身份核对(居住人工作证、校园卡或身份证均可),经当场核对如非本人或已在教师公寓服务中心备案的同住家属(限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凭结婚证或户口本备案,下同),即计算一次“非本人居住”;居住人如不配合查房,即视为“非本人居住”。
2.随机查房三次均为“非本人居住”,则视为转租。
3.在教师公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查房的同时,欢迎广大教职工举报。
联系人和电话:张老师、88273900;
意见建议箱:各教师公寓服务点门口;
电子邮箱:zhangyuecai@zju.edu.cn;fck@zju.edu.cn; fcc@zju.edu.cn。
二、 清理工作
1.对查实为转租的承租人,学校书面通知承租人终止租赁协议、收回公寓,通知将抄送其所在单位,承租人须在书面通知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结清所有费用并自行退房。
如有因夫妻双方出国不能退房等特殊情况,承租人需提交书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送房地产管理处(紫金港校区纳米楼二楼209室,88981005、88981006),房地产管理处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后决定是否续租。
2.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退房的承租户,学校将采取如下措施:
1)从规定退房期限的次日起,学校将在校园网上实名公示该户转租情况;停止该户门禁卡的有效使用;至该户办理完毕退房手续之日的违约金按协议房租标准的两倍收取,从该户或其担保人工资中直接扣收。
2)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户进行清房,对于拒不配合学校相关工作,且情节恶劣者,将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启动校内处分程序。
本次转租情况清查和清理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欢迎广大教职工监督!联系电话:87952528(房地产处)、88981497(纪检监察)。
特此通知。请各院系(单位)知悉,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承租户相互转告,谢谢!
房地产管理处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