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10年学校专用房和腾空房申购(以下统称“住房申购”)工作,根据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直房发[2004]1号《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和浙直房发[2004]2号《关于省直单位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补充通知》等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和精神,贯彻浙江省省直机关和省教育厅等已实施的专用房和腾空房申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学校于2010年1月31日起陆续在校网颁布了2010年住房申购的具体政策,明确了住房申购的资格要求,并就有关热点政策问题专门予以公告(见http://10.71.152.165/fcc/view_news.asp?newsid=1029)。近期,仍有部分批地建房等人员向学校反映申购资格的问题,现就批地建房等人员住房申购政策重申明确如下:
答:本人或配偶为批地建房户主的,不论批地建房面积大小,均不能参加住房申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批地建房户主:
1.申请批地建房时建房呈报表上登记的申请建房户主;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
二、本人或配偶为非批地建房户主,但占有批地建房份额的,能否参加住房申购?
答:批地建房面积折算实物分房面积超过48平方米的,不能参加住房申购;如折算实物分房面积未超过48平方米的,可以参加申购。
本人及配偶批地建房面积折算实物分房面积计算方式:本人及配偶在批准建造的土地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建房层数*房屋地段系数*80%
批地建房拆迁安置人员的实物分房面积认定见第六条。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能否参加住房申购?
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视同批地建房户主,按第一条执行。
四、关于离婚人员在离异前具有批地建房等情况的,离婚后的任何一方是否具有住房申购资格?
答:1.离婚前本人或原配偶为批地建房户主(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的,离婚后双方或任何一方均不能参加住房申购。
2.离婚前本人或原配偶不属批地建房户主(或不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的,按离婚前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的合计面积认定住房申购资格,按第二条执行。
婚姻状况变化不影响相关住房申购其他政策的认定。
五、如何认定批地建房等人员批地建房份额?
答:1.批地建房份额以乡镇土管部门在《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批地建房中批建份额证明》审核份额和建房呈报表中批准份额为准;
2.若是规划前建房,且已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以乡镇土管部门在《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批地建房中批建份额证明》中审核的面积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权的用地面积,按该户当年户籍人数中申请人及配偶所占份额面积认定;
3.若是规划前建房,但尚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以乡镇土管部门在《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批地建房中批建份额证明》中审核的面积,按该户当年户籍人数中申请人及配偶所占份额面积认定。
六、如何认定批地建房拆迁后安置农居点或撤村建居人员实物分房面积?
答:1.安置农居点或撤村建居人员的实物分房面积为安置后的安置房面积;
2.重新批地建房人员的实物分房面积按新批地建房面积折算计算。
七、选房后查实不具备住房申购资格人员,如何处理?
答: 2010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公布2010年专用房和腾空房申购计点三榜及选房的通知》明确规定:本榜单公布或申购人选房后,如查实申购人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原福利房不能交回、或另购福利房、或批地建房达标、或为批地建房户主、或离校、或户口离杭等等),不符合专用房、腾空房申购资格,申购人申购及选房资格将被取消,所发选房单将作废,所选房将由学校收回。申购人应及时无条件交还该房,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申购人承担。
目前,本次已选房人员中查实个别人员不符合住房申购资格,已取消其申购资格,并收回所选房屋。
欢迎大家继续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监察处:88981497
信访办:88981234 88981932
房地产处:88981005 ,88981003
特此通告。
浙江大学住房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