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求是村18、32、39、54幢,文一路55号1、2、3幢手续办理的通知上网后,许多教职工来电来人进行咨询,现将有关问题再作以下补充解答:
1、应交房款中未抵扣购房人住房未达标部分的住房货币补贴。根据省直基金管理中心规定,教职工在缴纳房款后可凭交款发票及协议书申请公积金和住房货币补贴,其中公积金在交款次月即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在学校资金转入省财政专户后即可申请。
2、应市土管局要求,办理个人土地使用证时必须加盖购房人夫妻双方私章,请没有私章的老师务请事先准备好。
3、有部分老师原预交房款的收据遗失,请写好情况说明并携带原交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办理正式手续前到房改办(教十一344室)办理核查手续。
4、部分教职工的银行贷款问题(包括公积金按揭)我处与省直基金中心及银行正在协商之中。
5、教职工签订购房协议时请按原通知要求携带相关材料,由夫妻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因故不能前来,需出具本人委托书,由配偶携带所需证件原件前来办理。
房 地 产 处
200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