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4-08-30 已有120人阅读
接省基金中心最新通知,职工因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支取住房公积金,原定的每年九月支取改为九、十两个月进行。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还贷记录至八月份为止的银行对账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贷款需提供的资料:借款合同复印件及还贷记录至八月份为止的银行对账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如购房人为配偶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职工调动单位到外地的(除杭州市外)需填写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由对方单位加盖公章,再由对方的基金中心出具证明,确认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并盖公章,所转移的公积金由浙江省基金中心电汇到对方公积金帐号中。
房地产部
200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