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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调查填表说明

发布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00-12-27浏览次数:1

发表时间:2000-12-27    已有12人阅读

 .住房调查填表范围: 学校在职事业编制及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人员,包括9911日以后去世的本校教工。(20001030日前调离本校的职工由新单位进行调查)    

 二.本校双职工不需要配偶单位盖章和填写《省直属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核查通知书》。只核对《浙江大学教职工住房调查核对表》,若表中姓名、身份证号、工资号、职称、住房地址等有误的,请直接在表中更改。未填写完整的请填写完整,并在备注栏中签名确认。

 三.配偶非本校职工的教工除核对、纠正《浙江大学教职工住房调查核对表》外,接省直房改办通知,还需将本人的住房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在《省直属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核查通知书》上,并经配偶单位盖章确认。

通知书填写方法如下:

第一栏为本校教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住房情况栏为现住房地址及建筑面积;

性质栏为:该房由房改价购买的,填写房改房;承租公房的填写为承租房;批地建房的填写批地建房;

有二套住房的,第二套住房填写在另有住房栏,方法如上。

 四.没有拿到《浙江大学教职工住房调查核对表》的职工,补填《浙江大学教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表中单位一栏填职工现归属单位和部门),并经配偶单位房管部门盖章确认。

 五.配偶为无业人员到档案所在地盖章,配偶为农村人员到所在乡、镇或村委会盖章。

 六.拥有非本校产权住房的教职工,交表时必须附产权证或租用证复印件,拆迁户附拆迁协议书复印件,批地建房附土地证或土管局批文复印件,有出资扩面的附发票和协议书复印件。

 七.凡离异的教职工在核对表中填写离异方姓名,并注明离异时间;再婚者请如实填写现在双方的住房情况;配偶去世的,须注明去世时间;凡198821以后去世的均须到原单位盖章。

 八.凡职工双方由原单位分配过住房,现已过户给子女及其它人员购买或承租的均需在备注栏中注明过户时间及过户人员情况。

 九.住学校筒子楼的教职工请将具体地址填写在《浙江大住房调查核对表》中,在《省直属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核查通知书》的住房情况一栏中填写为“无房户”。

 十.填表时请仔细查看表中说明, 并于2001年元月10 日前将所填表格及资料交各学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