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26
党委发〔2013〕27号
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各学部、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浙江大学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 浙江大学
2013年6月25日
浙江大学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密切学校领导与师生员工的联系,深入推进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央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和“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可采用多种方式。除一般的定点接访外,对不断重复上访、解决难度大、久拖未决的疑难复杂问题,可采取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的方式;对某一阶段、某一方面、某一领域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可采取专题接访的方式。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一般每月下旬(寒暑假除外)安排一名校领导定点接访,时间为半天,遇重大、突出事项也可以由信访办公室视需要安排校领导接访;地点一般在信访接待室,也可视实际情况另行商定;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安排负责人陪同接访。
第五条 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一般实行公开预约制度。信访办公室应提前在学校行政办公网上公布接访校领导、接访时间、接访地点等信息。来访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电话、书面来信、到信访接待室登记等方式向信访办公室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未预约和重复上访人员一般不予安排。
第六条 信访办公室接到预约事项后,应对来访人员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及判定、提出建议,同时落实好接访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呈报接访校领导。
第七条 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时,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对因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解决的,应耐心解释,明确告知,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能当场答复的,信访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应当报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收到交办件后,应在15日内告知来访人员是否受理,对已受理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将办理结果答复来访人员,同时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报接访校领导,并送信访办公室备案。遇特殊情况,经接访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办结,并告知来访人员延期理由。
第九条 信访办公室负责做好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协调和落实,做好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谈话记录、材料整理、交办、督办、回访、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信访条例》有关条款规定,遵守信访秩序,服从安排,依法依规,如实客观反映问题。
第十一条 任 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交由办理的校领导接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透露来访人员要求保密的信息以及所提供的检举、揭发材料。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 位和个人,来访人员可向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校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对因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办法,并报信访办公室备案,各学院(系)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校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暂行办法》(党委发〔2010〕34号)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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